盐城幼专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财经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实施各类培训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学校拨付的各类专项培训资金。
第三条 培训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研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2. 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和相关设备租金。
3.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4. 培训资料费。是指研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5.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6.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添置固定资产,不得将经费用于其他与培训、研修活动无关的开支。
第五条 培训专项经费使用在确保项目合理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支出。
1. 专家授课费
(1)省级以上知名专家授课费。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0元。
(2)市内专家授课费。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2000元。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800元。不足半天按照相应标准酌减执行。
(3)无正高技术职称的特级教师授课费可参照正高专技人员标准执行。上述额度一律为最高上限,可低不可高。
2. 主持人和导师指导费。项目主持人和导师指导费按项目建设周期和规定的研修时间确定。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主体,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要对培训经费预算、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学校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培训食宿安排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使用培训经费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