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级别、科目及时间
1.基础考试(闭卷,考1天,共2门)
序号 |
专业名称 |
级别 |
9月3日 上午8:00-12:00 科目名称 |
9月3日 下午 14:00-18:00 科目名称 |
1 |
一级结构工程师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2 |
土木工程师(岩土)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3 |
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4 |
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5 |
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6 |
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7 |
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8 |
化工工程师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9 |
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10 |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水土保持)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11 |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12 |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13 |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水工结构)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14 |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15 |
环保工程师 |
基础 |
基础考试(上) |
基础考试(下) |
2.专业考试
(1)一、二级结构工程师(开卷,考1天,共2门)
序号 |
专业名称 |
级别 |
9月4日 上午8:00-12:00 科目名称 |
9月4日 下午 14:00-18:00 科目名称 |
1 |
一级结构工程师 |
专业 |
专业考试(上) |
专业考试(下) |
2 |
二级结构工程师 |
专业 |
专业考试(上) |
专业考试(下) |
(2)除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以外的其他专业考试(开卷,考2天,共4门)
序号 |
专业名称 |
级别 |
9月3日上午 8:00-11:00 科目名称 |
9月3日下午 14:00-17:00 科目名称 |
9月4日上午 8:00-11:00 科目名称 |
9月4日下午 14:00-17:00 科目名称 |
1 |
土木工程师(岩土)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2 |
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3 |
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4 |
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5 |
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6 |
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7 |
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8 |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水土保持)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9 |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10 |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11 |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水工结构)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12 |
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13 |
化工工程师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14 |
环保工程师 |
专业 |
专业知识(上) |
专业知识(下) |
专业案例(上) |
专业案例(下) |
(二)专业和考点情况
1.专业情况: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共有16个专业。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其中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分: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利水电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5个专业。
二级结构工程师只设专业考试,没有基础考试;其他各专业均设两个级别的考试: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各类专业的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共计31个类别。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见上表。请注意时间上的不同和试卷的不同。
3. 考点安排情况 :
考区 |
考点 |
应考人员人数 |
|
9月3日 |
9月4日 |
||
南京 (7728人) |
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 |
1620 |
930 |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
2252 |
|
|
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2926 |
1986 |
|
徐州 (1672人) |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1399 |
704 |
常州 (894人) |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
748 |
357 |
苏州 (4489人) |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
2657 |
|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校区 |
1099 |
1832 |
|
盐城 (2338人) |
盐城建筑工程学校 |
1966 |
933 |
二、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的特点
1.基础考试
共有15个专业类别。
共设2门科目:《基础考试(上)》、《基础考试(下)》,考试时间为9月3日,每场历时4小时。
非滚动考试,应考人员上、下午科目的考场座位号不变,但准考证号首位改变。准考证首位“1”代表《基础考试(上)》,首位“2” 代表《基础考试(下)》。
基础考试的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后密封不用装订。
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按照闭卷考试管理规定进行。
2.专业考试
共有16个专业类别。
(1)一级结构师专业考试、二级结构师专业考试均设2门科目:《专业考试(上)》、《专业考试(下)》,考试时间为9月4日一天,每场历时4小时。
非滚动考试,应考人员上下午科目的考场座位号不变,但准考证号首位改变。一级结构专业考试准考证首位“3”代表《专业考试(上)》、首位“4”代表《专业考试(下)》;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准考证首位“1”代表《专业考试(上)》,首位“2”代表《专业考试(下)》。
(2)除了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以外的其他专业的专业考试设4门科目:9月3日《专业知识(上)》、《专业知识(下)》,9月4日《专业案例(上)》、《专业案例(下)》,历时两天,每场历时3小时。
非滚动考试,应考人员4门科目的考场座位号均不变,但准考证号首位改变。准考证首位“1”代表《专业知识(上)》,“2”代表《专业知识(下)》,“3”代表《专业案例(上)》,“4”代表《专业案例(下)》。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应考人员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各专业的专业考试试卷比较大,且为开卷考试(应考人员会携带较多规范等书籍入座),请考点应尽可能提供应考人员宽裕的考试空间。手机管理和闭卷考试一样。
9月3日进行的《专业知识(上)》、《专业知识(下)》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9月4日进行的各科目考试为主、客观混合题,要求应考人员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
9月4日的各专业考试试卷均需要用针线装订,由于卷本较大较厚(有的一个考场试卷厚度超过10cm),装订难度较大,建议配备钻眼机、超长的长针、锥子、大夹子、装订用棉线等,并请监考老师克服困难,互相配合。请院校邀请有装订经验的老师对监考老师进行装订培训。
三、考场安排方面
1.考点门口应有醒目的横幅:“2016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江苏考区××考点”。门口公布放大了的《考场规则》(有变化)、《应考人员违纪处理办法》(12号令节选)、《考场分布图》以及《考试时间安排表》等。
《考场分布图》中,专业名称、级别、科目、准考证起止号码、所在楼、所在楼层、所在教室等信息要务必详尽,每栋教学楼入口处必须公布考点内全部科目、全部考场的分布情况。
2.设立专门的考务办公室,门口贴有醒目的标志。考务办公室最好安排在较大的阶梯教室,能容纳所有监考老师和工作人员。
3.请根据考试专业类别,科目结束时间、开闭卷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考场。
4.考试种类较多(15项基础考试,16项专业考试,共计31个类别),应考人员容易找错考场。校区内指示标志应摆放到位,指示内容图文结合,简洁明了。并请院校加派人员进行引导,帮助应考人员迅速到达考场所在教室。同时,请监考老师在应考人员进入考场时核对准考证、身份证及座次表上信息的一致性,防止应考人员坐错考场;应考人员入座后监考老师务必再次核对。
5.考场外应设置警戒线。考场所在楼只允许开放1个出入口,派专人把守,考试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每场考试开放考场后才能允许应考人员进入。考试结束直至下场考试开放考场前,不允许应考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
6. 如果考场设在阶梯教室的,有坡度的区域,请隔行安排应考人员座位。
7.考场门口应贴门贴,每场考试门贴应有所区分。门贴内容应全面,例如:“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基础(上)”、“考场号”、“准考证号起止号”等。考场内按1-30贴桌贴,课桌抽屉考前清理,确保无杂物。黑板上应注明考试名称、专业、科目、时间等。
8. 考试期间、严禁应考人员携带手机入座,监考老师务必事先告知。考场内贴“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否则按违纪处理。”警示语。无论是开、闭卷考试,考试期间都应严格按此要求执行检查。
9. 考试铃声须按照北京时间校对准确,同时设置成开放考场,考试开始、考试结束三次响铃(关闭上、下课的时间)。同时,考前监考老师要统一校准时间。
10.考试考务的必备用品,除常规的签字笔、2B铅笔、刀、橡皮、捆扎绳、封箱带、记号笔等外,因专业案例考试需针线装订,建议配备钻眼机、超长的长针、锥子、大夹子、装订用棉线等。
11. 为进一步做好考试服务工作,建议考务办准备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并配备打印设备,方便遗失或忘带准考证的应考人员打印;每个考点要配备一名医务人员;同时准备一些常用药品(如黄连素、创可贴和必要的防暑降温药品等)。
12. 完善流动监考制度,保证足够的考务工作人员数量,每名流动监考老师原则上负责不超过10个考场的监管。流动监考老师要佩戴工作标志流动监察。
13. 监考老师名单一经确定,监考老师不可随意自由调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须经考务办审核,备案。
四、考务方面
(一)考试操作程序
报到 |
考前55分钟 |
监考老师到考务办公室报到,由主考召集进一步交待有关事宜,统一校对时间。 |
领取试卷、答题卡等 |
考前45分钟 |
向监考老师分发试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具。 |
监考入场 |
考前35分钟 |
2名监考老师共同携卷入场,在黑板上书写当场考试科目、专业、时间及注意事项。 |
应考人员 入场 |
考前30分钟 |
开放考场铃响,应考人员进入考场。组织应考人员签到、清理物品统一放置。 |
宣读纪律、启封试卷袋、 发答题卡 |
考前10分钟 |
1. 宣读《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2号令)。 2. 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时间无误 后,启封试卷袋。 3. 向应考人员分发答题卡,指导应考人员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 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
分发试卷 |
考前5分钟 |
监考老师提醒应考人员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应考人员在试卷、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等。 |
开始考试 |
开始时间 |
1. 考试开始铃响,宣布开始考试。 2. 监考老师逐一核对应考人员本人与签到表、身份证照片是否一致; 核对应考人员的答题卡上所填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 及签到表上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
应考人员 禁止入场 |
开考5分钟后 |
1. 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2. 将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收至讲台处妥善保管。 |
考试进行 |
开考30分钟后 |
1. 应考人员可交卷离场。 2. 监考老师统计缺考人数并在签到表上签名。 3. 监考老师清点本场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涂)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 4. 填写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封面及考场情况记录单的相关内容。 |
提醒 |
考试结束前 15分钟 |
监考老师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 |
禁止交卷 |
考试结束前 5分钟 |
监考老师须提醒应考人员考试结束前5分钟禁止交卷,每科考试交卷时,须由一名监考老师在准考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场。否则,一旦发生卷卡缺失的,责任一律由应考人员自负。 |
考试结束 |
终止时间 |
铃响结束考试。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等待监考老师依次履行清点、回收和签字手续。监考老师清点本考场试卷、答题卡无误后组织应考人员依次退出考场。 |
试卷清点 装订 |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收齐的试卷、答题卡和考场签到表等经考务办清点无误后交主考检查签字,然后按规定要求装订密封后交主考验收。 |
(二)监考注意事项
1.由于各专业和基础的考试种类复杂、考场分布复杂、应考人员人数多、应考人员携带资料多,导致应考人员进入教室时间较长,因此,应考人员入场时间由原来的考前15分钟提前至考前30分钟。各考点应注意两点:一是监考入场前的一系列环节均要提前进行;二是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后的考务工作时间节点仍然严格按照考试操作程序进行。
2.应考人员入场考试须持“两证”( 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等同身份证。监考老师务必核实2证,并要求应考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名方可入场;开考后,再次核对。监考老师逐一核对应考人员本人与签到表、身份证件中照片是否一致;核对应考人员的答题卡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及签到表中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3.基础和专业考试的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数量应满足应考人员作答需要,考后收回。
4.开考前10分钟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专业、科目及数量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取出答题卡,当众点数无误后,发放答题卡,指导应考人员填涂答题卡上相关信息。
5. 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试卷发放前也必须当众点数,方可下发。提醒应考人员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指导应考人员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等。
6.开考时,请监考老师提醒应考人员务必仔细阅读试卷扉页的注意事项,务必严格按照注意事项的要求作答。
7.应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等考试规定允许携带的考试用品和材料(开卷可带规范)。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手机一律关机,装入包内,放在考场指定的摆放处。
8.考试期间严禁监考老师及工作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监考老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聊天、看报纸、打瞌睡、无故离开考场等。
9.开考5分钟后禁止应考人员进场,同时将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收至讲台处妥善保管。
10. 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应考人员不得交卷退场。
11.每科考试应考人员交卷时,须由一名监考老师在清点试卷、答题卡无误后在其准考证“考试科目栏”空白处签字后方可离场;一经签字,监考老师对所清点的试卷、答题卡的保管和安全负责。2位监考老师应互相配合,防止本考场应考人员交卷时出现混乱,确保试卷、答题卡不被应考人员带出考场。
五、加强试卷安全管理
(一)加强试卷在保管、交接、运送环节的安全管理
1. 在保管环节:试卷到达各地后,第一时间送达保密室,考点严格按照《试卷值班制度》,加强试卷值班管理,双人24小时值班,并务必做好“三防”,防止试卷出现任何安全问题。
2. 在运送和交接环节: 严格按照《试卷保管、交接、运送制度》。运送、交接环节必须双人,不得违反规定。专车专用,只要车辆中有试卷,必须是2点1线,中途不得用以办理其他事情。接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以防突发事件。
(二)加强考场上试卷的管理
1. 禁止应考人员将试卷和答题卡带出考场。
(1)应考人员交卷时,监考老师对应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清点无误后在其准考证“考试科目”栏空白处签名确认。请监考老师了解签名的含义。
a.提前交卷的应考人员,将其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交到讲台,待监考老师清点无误并且在其准考证上签字后方可允许离开,严禁提前交卷的应考人员将其试卷和答题卡等放在桌面上擅自离开考场。
b.开考前务必告知应考人员: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禁止带出考场;准考证必须有监考老师签字确认。2位监考老师应加强配合,防止本考场应考人员交卷时出现混乱,确保试卷、答题卡一份不少。
2. 禁止监考老师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人社部12号令》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考试工作人员一旦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属于考试工作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规定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同时接受相应处分。
为确保试卷安全及对监考老师的自身保护,提请监考老师注意以下5个环节:
(1)加强试卷安全意识,领取试卷和回收试卷时注意操作细节(试卷务必由2位监考老师陪同护送),不留隐患。
(2)分发试卷、答题卡前,请务必认真清点本考场的试卷和答题卡数量,清点无误后再下发给应考人员。
(3)应考人员提出任何关于试卷试题的问题,监考老师一概不做回答。
(4)监考老师到考务办询问时,严禁将试卷随身带出考场。一旦将试卷带出考场,即违反考试工作纪律。
(5)应考人员结束考试,递交试卷和答题卡时,监考老师必须清点无误,并在准考证”考试科目栏”空白处签名后,方可允许应考人员离开。
(三)确保试卷在领取和回收环节安全无误
1.每场考试前,监考老师领取试卷和监考用品的环节,院校请勿采取监考老师排队取领的方式,否则极易造成混乱。
在监考老师集中到考务办之前,院校应在考务办公室合理安排好监考老师的座位,并在桌面上标注考场号,便于试卷袋和监考材料的准确发放以及监考老师有序入座。考务办提前在试卷袋上用标签贴注明考场号,并摆放在对应考场的桌面上,同时将签到表等监考材料按考场号分发至每个座位。监考老师入座后,能快速明确本考场需要领取的试卷和相关材料,同时利于考务办进一步做好考前工作布置和要点讲解。领取环节是否能做到既快速准确又秩序井然,将直接影响考试能否顺畅进行。
2. 监考老师务必在答题卡袋封面对应位置注明考试科目,例如“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基础考试(上)”、“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专业知识(下)”。
3. 对缺考人员的答题卡,监考老师须用指定用笔在规定位置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缺考标志。
4. 对于违纪人员的答题卡,监考老师须用指定用笔填涂答题卡上违纪标记,填写考场记录单,填写违纪单。(监考老师发现违纪情况后报告考务办,经认定确属违纪的,监考老师将违纪记录填写在考场记录单,并同时填写违纪单。)
5.试卷与答题卡分开装袋。试卷袋内装有试卷、封条。答题卡袋内装有答题卡、考场记录单及封条。
6.所有试卷和答题卡(含缺考和违纪人员)必须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列,试卷装入原试卷袋、答题卡与考场记录单(监考老师共同签名后)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密封;9月4日所有科目的试卷还另须装订后装入试卷袋密封。
7.如果有合并考场的,即1个教室里放置几个考场,注意不同考场间的应考人员和试卷务必独立管理,不能混乱。尤其应注意试卷、答题卡的发放和回收不能出错,更应注意试卷、答题卡回收时不能错装。例如,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考点9月3日基础考试6号楼330教室是3个专业的合并考场。分别是38考场的化工,18考场的水工结构和17考场的工程规划的。要确保这3个考场的试卷(卡)“互不干扰”。第38考场的化工基础考试(上)11人,配3个5份袋;第18考场的水工结构基础考试(上),8人,配2个5份袋,17考场的工程规划基础(上)4人,配1个5份袋。考试结束试卷回收时,第38考场化工基础的3个5份袋的所有试卷按考号顺序合并(4份空白试卷放在最后)放在1个化工基础的试卷袋中,并在该试卷袋上注明试卷15份,另2个空白试卷袋也必须收回;答题卡也按相同方式合并装入1个卡袋中,并在该卡袋封面上标明考试科目名称化工基础考试(上)、卡份数15份、考场号及其他应填信息,另2个空白卡袋也必须注明科目名称和考场号,并回收。第18考场水工结构基础考试(上)的试卷和答题卡袋也如此操作,合并后装入1个试卷(卡)袋,另1个试卷(卡)袋收回,注意封面标注清楚。17考场的工程规划只有1个5份袋,把5份试卷和答题卡分别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中。如果是同专业的尾考场与前一个标准考场合并,2个考场的试卷完全一致,更应注意2个考场间的试卷和答题卡“互不干扰”。
8.所有试卷、答题卡务必经由考务办清点无误,并经考点主考验收签字后,方可密封。如有缺失,及时向考点巡视员汇报,并及时追回。密封完毕必须在试卷袋和答题卡袋上盖学校教务处红章。
六、加强考务人员和监考老师的培训工作
(一)重视培训
8所院校都有承接其他国家级考试的经验,了解国家级人事考试区别于其他各类考试的“三严”特征(即“严肃”、“严谨”和“严格”),考务人员和监考老师整体素质都很高、经验也较为丰富。但此次考试有5所院校是首次承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因此考务培训工作一定要加强,务必使全体考务人员和监考老师尽快了解和熟悉勘察考试的特点和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考试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培训
1.思想上的重视。
2.业务上的提高。
(1)熟悉考试相关制度和政策(人社部12号令、考场规则、《刑法修正案九》等);
(2)熟悉考务和监考具体操作程序、规范要求和时间节点;
(3)熟悉考试基本情况、考场分布情况;
(4)熟悉考场违纪行为等事件的处理方式,并能妥善处理;
(5)具备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经验。
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齐全方可入场参考。应考人员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前方。如应考人员坐错考场和座位责任自负。
(二)应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部分科目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应考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否则按违纪处理。”
(三)应考人员接到试卷后,应当先检查页码,确认无误后,再在答题纸(卡)规定的地方填写(涂)所在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码和试卷代码等,如有填(涂)错,责任由应考人员自负。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做任何标志,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开考铃声响后方可答题,应考人员迟到5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已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五)应考人员答题,须按规定使用2B铅笔(只限答题卡)和黑色墨水笔,严禁使用涂改带(液),字迹要清楚、工整,填涂正确。用其它颜色的笔书写(填涂)的答卷(答题纸、卡)按零分处理,未在规定部位书写(填涂)的答案无效。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老师解释试题,如试题字迹不清楚或试卷分发错误,可举手询问。
(七)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场内禁止吸烟,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应考人员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接受考场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场工作人员。
(八)应考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中途需要离开考场的,应当经监考老师允许并由考场工作人员专人陪同往返。除本考点主考、本考场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九)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应考人员不得交卷退场。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纸(卡)翻放在桌面上,待监考老师收齐试卷和答题纸(卡)并允许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部分)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